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6〕33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6〕332号)
国网西南分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各地方电网 、 增量配电网企业,有 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 保障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平稳 运行,促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公平合理分摊,按照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4 〕 196 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京津唐等 14 个地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复函》等文件要求,结合《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 V1.0 》相关规定,经商省能源局,现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 , 非市场化机组按实际上网电量确定; 市场化机组按电力运行部门下达的优先计划电量确定,当 优先 计划 电量 大于机组实际上网电量时,按机组实际上网电量确定 。
二、 未直接参与电能量市场 交易、但 接受 省内 市场价格的 上网电量 , 以及 在电力交易中心参与跨省区交易的国调、西南网调机组留川电量,不纳入 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 范围。 地县调机组上网电量暂不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
三、 调试电量按照《关于转发 <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 的通知》(川监能行业函〔 2023 〕 92 号) 规定 分摊辅助服务市场费用。 按《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 V1.0 》规定,已缴纳系统运行费的外送电量,不重复收取辅助服务市场费用。
四、 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结算工作,原则上今年以来的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应于 8 月底前完成结算 。
五、 为做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结算工作,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每月 按时 将国网调机组 留川、 外送结算电量推送至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 年 7 月 31 日